(2015)金武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旭蔚与廖寿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蔚,廖寿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877号原告:李旭蔚。委托代理人:潘观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寿昌。原告李旭蔚与被告廖寿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蔚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旭蔚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沈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