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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旭蔚与廖寿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蔚,廖寿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877号原告:李旭蔚。委托代理人:潘观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寿昌。原告李旭蔚与被告廖寿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蔚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旭蔚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沈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