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4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童悦文与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悦文,冯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269号原告童悦文,男,50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冯春,男,6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悦文诉被告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悦文的撤诉。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