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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群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69号原告王群,女,1986年6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郝立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凡,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朴载淳,总裁。委托代理人田永富,北京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群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群负担。审 判 长  苏乐风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人民陪审员  张禄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市商初字第69-2号原告王群,女,1986年6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昌乐县。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郝立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凡,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朴载淳,总裁。委托代理人田永富,北京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于2015年6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增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增军原告王群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群负担。审判长苏乐风人民陪审员查珩人民陪审员张禄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胡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