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x与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382—1号申请执行人杨x。被执行人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武x。杨x与西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2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40元及逾期供天然气违约金7337元。执行中,经我院强制执行,本案标的违约金9577元及仲裁费1969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5)第27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