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汪溪办事处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敏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孟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宁辉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1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案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郎溪县镇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