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洪录与于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王洪录,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告于国刚,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王洪录与被告于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张国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于国刚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向被告于国刚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原告王洪录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于国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王洪录负担,剩余213元案件受理费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洪录。审 判 长 姜绍燕代理审判员 张国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岱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