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关于韦红飞与贾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红飞,贾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992号申请执行人韦红飞,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文斌,男,汉族。关于韦红飞与贾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66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文斌向申请执行人韦红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60元、执行费2970元。但被执行人贾文斌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执行人贾文斌在银行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的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9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