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902号原告:陈某,女,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肖乾龙,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