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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9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9183号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18-C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8155-5。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朱江,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完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邹雪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