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3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41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迎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袁某某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迎春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