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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3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41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迎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袁某某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迎春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人民陪审员  戴泰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