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泽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与关育方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关育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培生,任行长。被执行人关育方,男,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农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关育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泽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关育方截止2012年12月底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本金、利息至少10000元,于2013年元月31号之前将余款、利息、罚息全部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纠缠。案件受理费7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关育方承担393元,另39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关育方在银行无存款、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泽执字第3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赵 峰执行员  李 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