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刘某某,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谢雪芳,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卢新菊,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阙珊(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