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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刘某某,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谢雪芳,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卢新菊,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阙珊(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