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76年11月6日,汉族,居民。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