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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76年11月6日,汉族,居民。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77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