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平宏与查兴合、王前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平宏,查兴合,王前胜,安徽省铜陵华新矿业有限公司,刘兰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84号原告:程平宏,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兴合,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王前胜。被告:安徽省铜陵华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王前胜,系矿长。被告:刘兰心,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平宏诉被告查兴合、王前胜、安徽省铜陵华新矿业有限公司、刘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平宏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 群代理审判员 吴义进人民陪审员 胡翠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