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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平宏与查兴合、王前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平宏,查兴合,王前胜,安徽省铜陵华新矿业有限公司,刘兰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84号原告:程平宏,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史万全,安徽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兴合,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王前胜。被告:安徽省铜陵华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王前胜,系矿长。被告:刘兰心,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平宏诉被告查兴合、王前胜、安徽省铜陵华新矿业有限公司、刘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平宏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 群代理审判员  吴义进人民陪审员  胡翠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