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秦某诉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颂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