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黄骅市农村信用联社歧口信用社与白宝栋、张建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农村信用联社歧口信用社,白宝栋,张建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农村信用联社歧口信用社,住所地黄骅市南排河镇歧口村。负责人:王玉杰,主任。委托代理人:康学军,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白宝栋。被执行人:张建升,渔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2011)黄民初字第1724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福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