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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巡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程周达、杜素花等与叶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周达,杜素花,程盛昱,程盛阳,叶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巡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程周达,居民。申请人:杜素花,居民。申请人:程盛昱,居民。申请人:程盛阳,居民。上述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郑建英。上述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宣宇。被申请人:叶禾,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周达、杜素花、程盛昱、程盛阳与被申请人叶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叶禾所有的陕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叶禾所有的陕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诗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