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申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亚通公司诉胡桃芳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胡桃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申字第000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汉江路117号(原轻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兵年,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桃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莉芬,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桃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胡桃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亚通塑胶(湖北)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移审 判 员 印 坤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