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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3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69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刚,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9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张 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