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69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刚,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9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张 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