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艳青与富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627号原告韩艳青与被告富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艳青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陆 婧人民陪审员 侯福禄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春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