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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艳青与富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627号原告韩艳青与被告富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艳青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陆 婧人民陪审员  侯福禄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春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