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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501号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城中路288号(金鹏现代城1608号);法定代表人:苏晓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守璋,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蓉,女,生于1966年12月3日。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金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金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小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俊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