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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众志会计师事务所与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宇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众志会计师事务所,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宇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38-1号原告:安徽众志会计师事务所。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永利,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被告:安徽宇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志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众志会计事务所)与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内蒙古送变电公司)、安徽宇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宇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内蒙古送变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系虚假的、其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对内蒙古送变电公司没有法律效力为由,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众志会计事务所以要求被告内蒙古送变电公司、被告宇杰公司履行偿付欠款本息义务为诉请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告宇杰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该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首先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中载明:签订地点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大华国际广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此条规定,原告众志会计事务所与被告宇杰公司对管辖的约定与法不悖,且双方约定的管辖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内蒙古送变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