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甘小建与翁敬登、兰海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小建,翁敬登,兰海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123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甘小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翁敬登。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海固。上诉人甘小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甘小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金瑞代理审判员 何双安代理审判员 白凤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