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98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于河南省沈丘县,身份证号码×××687X,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沈丘县。2015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墩厚村直街42号一档口,将25部淫秽影片复制到唐某的手机内存卡,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该档口内查获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电脑主机硬盘内存储的247部视频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上缴收据,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电脑一台、读卡器一个,非法所得人民币1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永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