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终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习保与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徐习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成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凤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宏,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习保。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习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乙 斌代理审判员  万红英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