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娟诉被告魏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93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鸽,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 杨小霞审判员 田松景审判员 张英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栗彩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