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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娟诉被告魏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93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鸽,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  杨小霞审判员  田松景审判员  张英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栗彩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