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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志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83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住湖南省衡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去到本区大龙街傍江西村金碧明珠夜总会停车场,临时起意,随机用砖头打砸被害人屈某停放于该处的切诺基牌BJ2021V8型汽车一辆,造成该车前盖及前挡风玻璃受损(车牌号:粤B×××××,该车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4450元),后被告人唐某被保安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屈某的报案陈述,证人罗某乙、马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身份材料,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执行至2016年1月7日止。)二、依法缴获的作案工具砖头二块,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