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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广州妍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国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楼民初81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815号原告: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官朝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凯贤,系公司职员。被告:陈某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审理原告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