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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盛宗与王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盛宗,王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罗盛宗,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王伟杰,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罗盛宗与被执行人王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0月10日,申请人罗盛宗罗盛宗向本院申请,称已和被执行人王伟杰达成协议,现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也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8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没有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