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019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建朝,巩义市第十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莘雯,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闫天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