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某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信用合作联社,张某,党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677号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张某。被告党某。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供的两被告的起诉状住址无人居住,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两被告,且原告在本院指定限期内不能提供两被告的确切地址。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某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49元,退回某村信用合作联社(该款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额缓交,不再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雒 庆代理审判员 李扬眉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