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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前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92号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李宪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步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丽霞,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前平,女,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前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系黄山市屯溪区新柏家园*幢***室(住宅建筑面积137.10平方米,其中阁楼建筑面积54.39平方米)业主。2008年12月18日,原告与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黄山永捷·新柏家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多层住宅(包括柴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4元/平方米/月。原告起诉时主张阁楼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0.2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16日、2012年4月16日至2015年9月30日共未交物业服务费2351元[53.5个月×(82.71平方米×0.2元/平方米/月+54.39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庭审中,被告提出如下抗辩理由:1.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2.被告向原告反映的房屋漏水问题,未得到原告的回应,原告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被告可以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3.因原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导致业主人身受到损害,被告要求赔偿药费1100元;4.被告2015年4月16日去原告处交2015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工作人员拒收,被告并未拖欠2015年的物业服务费。另,被告当庭承认2013年4月份原告工作人员有口头催缴物业服务费。本院认为:原告与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小区提供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对被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16日期间未交物业服务费进行过催缴,该部分物业服务费527元[12个月×(82.71平方米×0.2元/平方米/月+54.39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房屋漏水并多次向原告报修、原告未能及时向开发商反映,是被告未交物业服务费的原因,故对于原告滞纳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医药费非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可另案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前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4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824元;二、驳回原告黄山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前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