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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604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金潞。被告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涛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学远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人民陪审员  孙春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