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604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金潞。被告徐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涛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学远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人民陪审员 孙春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