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某某缴纳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648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某某缴纳罚金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某某应缴纳罚金4000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依法采取查询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6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家日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