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解某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奉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某某,男,1996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解某某与涂某某(另案处理)、徐某(另案处理),由于三人身上钱不多,由涂某某提议抢中学生的钱,三人先后至城南水岸丽都附近、水岸丽都东边沙石路、第二人民医院附近、奉新中桥下面、城南网吧门口、狮山大道和奉新大道交界的红绿灯附近、奉新县中桥下面渔家大院门口,城南建隆华府门口、城南金源华府北门、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奉新县中桥下面原老柒饭店门口,通过语言威胁、强行搜身、手拿铁棍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洪某某、袁某某、彭某某、卢某某、胡某、黄某某、彭某甲、胡甲、陈某、赵某某、丁某、余某、宋某、易某、邹某某、廖某某、张某、廖某甲、阮某某、涂某某、熊某、汪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80余元,实施抢劫作案共计12次,其中2次对被害人黄某某、彭某甲、廖某甲实施抢劫时未劫得财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洪某某、袁某某、彭某某、卢某某、胡某、黄某某、彭某甲、胡甲、陈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解某甲、解某乙的证言,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解某某及同案人涂某某、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三人在网吧上网,由于三人身上的钱都不多,涂某某提议去抢奉新二中学生的钱,被告人解某某和徐某表示同意。尔后,涂某某驾驶天蓝色摩托车(被告人解某某所有)后载徐某和被告人解某某至奉新县城南水岸丽都小区附近,拦住下课后途经此地的奉新二中学生洪某某、袁某某,索要随身携带的钱,洪某某、袁某某回答身上没钱,被告人解某某即手持铁棍相威胁,涂某某从被害人洪某某身上搜出人民币20元,从袁某某身上搜出人民币5元。2、2015年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驾驶蓝色摩托车(被告人解某某所有)至奉新县城水岸丽都东边沙石路,先后拦住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奉新二中学生彭某某、卢某某、胡某索要钱款遭拒时,采取强行搜身的方式,劫得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25元。3、2015年1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驾驶摩托车至奉新县第二人民医院附近,拦住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奉新二中学生黄某某、彭某甲,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对俩被害人实施抢劫,因被害人身上未携带钱款,未能劫得财物。4、2015年1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驾驶蓝色摩托车(被告人解某某所有)至奉新县中桥下面时,拦住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奉新二中学生胡某,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胡某人民币10元。5、2015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驾驶蓝色摩托车(被告人解某某所有)至奉新县城南网吧门口,拦住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奉新二中学生陈某,采取语言威胁、强行搜身的方式,劫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5元。6、2015年1月1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驾驶蓝色摩托车(被告人解某某所有)至狮山大道和奉新大道交界的红绿灯附近,拦住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奉新二中学生赵某某,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70元。7、2015年1月14日6时30分至7时许,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驾驶蓝色摩托车(被告人解某某所有)至奉新县中桥下面,先后拦住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奉新二中学生丁某、余某、周某某、宋某等9人,采取语言威胁、强行搜身的方式,劫得被害人丁某人民币15元、余某人民币10元、宋某人民币50元、胡某乙人民币5元,共计人民币80元。8、2015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驾驶蓝色摩托车(被告人解某某所有)至奉新县中桥下面渔家大院门口,先后拦住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奉新二中学生易某、朱某、肖某、邹某某、闵某某,采取语言威胁、强行搜身的方式,劫得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20元、闵某某人民币60元,共计人民币80元。9、2015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驾驶蓝色摩托车(被告人解某某所有)至奉新县城南建隆华府门口,先后拦住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奉新二中学生廖某某、谌某、廖某某、张某、赵某某,采取语言威胁、强行搜身的方式,劫得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27元、廖某乙人民币5元、谌某人民币2元、张某人民币8元,共计人民币42元。10、2015年1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驾驶蓝色摩托车(被告人解某某所有)至奉新县城南金源华府北门,拦住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奉新二中学生廖某甲,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廖某甲实施抢劫,因被害人身上未携带钱款,未能劫得财物。11、2015年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驾驶蓝色摩托车(被告人解某某所有)至奉新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口,拦住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奉新二中学生阮某某、涂某某,采取语言威胁、强行搜身的方式,劫得被害人阮某某人民币10元。12、2015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驾驶蓝色摩托车(被告人解某某所有)至奉新县中桥下面原老柒饭店门口,拦住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奉新二中学生熊某、帅某某、汪某某、吴某,采取语言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熊某人民币5元、汪某某人民币6元、吴某人民币2元,共计人民币13元。综上,被告人解某某伙同涂某某、徐某实施抢劫12次,其中2次未遂,共劫得人民币3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证明:他是奉新二中初中一年级学生。2015年1月7日17时15分许,具体哪天时间他记不清楚了,他骑自行车至沿河南路水岸丽都大门口时,旁边刚好有一辆蓝色未上牌摩托车,车上坐着三个男青年。其中两人下车后一前一后将他拦住,骑摩托车的人是一个个子高,体型偏胖的男子,拦在前面的是一个染了发个子偏矮的男子,染发男子问他是否有钱,他回答“没有”,后染发男子拿出一把长约20CM的凶器(他不是很确定是不是匕首,手中拿的是钢铁制的凶器)对着他,他身后的男青年开始对他搜身,从他左边裤子口袋里搜出了20元。(2)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明:他是奉新二中初中一年级学生。2015年1月10日下午,他骑车经过水岸丽都门口时被三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拦住了,其中一个染了头发的男子拿着凶器(他不确定是不是小刀,他记得从衣袖里拿出的凶器是钢铁制的,带点红色,长约20CM)对着他要钱,另外一个人拦住了他,他说他没有钱,较胖的男子就来搜身并搜走他身上的5元钱。被抢钱的时候因为看到对方拿着工具,所以他不敢反抗。(3)被害人彭某甲、卢某某的陈述证实:他们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3日下午放学回家,他们和舒某某骑自行车经过水岸丽都东侧砂石路时被二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拦住了,二个年轻人不但问他们要钱还强行搜身,其中较胖的男青年搜了卢某某的身,卢某某被抢了25元,瘦的人搜了彭某甲的身没有搜到钱。二位年轻人并没有打他们,也没有拿工具,只是强行搜身。(4)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3日下午放学时,他在水岸丽都小区门口被骑摩托车的年轻人拦下,这位年轻人问他要钱,他说没有,这个年轻人也没有对他搜身,这时刚好有一位穿二中校服的男子从他旁边经过,他赶紧骑车走了。(5)被害人黄某某、黄某甲的陈述证实:他们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3日17时30分许,他们两一人骑一辆自行车回家途经奉新县第二医院门前的主干道南边的泥土地上时,被三位骑摩托车的年轻人拦下,其中染了头发的人骑着一辆蓝色摩道摩托车堵在彭某甲的前方,离染发男子十来米远的地方还有两个同伴在抽烟,一个胖,一个瘦。那个胖点的人过来问他们要钱,他们恳求让他们走,染发的男子和那个胖子叫抽烟的人过来时,他们就趁机跑了。抢钱的人没有动手打他们,也没有拿工具,就是用语言威胁他们,当时他们很害怕挨打。(6)被害人胡乙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3日17时30分许,他和同学李某某放学回家经过奉新县中桥下(凯悦宾馆门口)时,他被三个陌生的男子拦住。其中一位染发男子很凶,感觉是要打他,对他说“下来,下来”,叫他到路边并问他要钱,他把身上10元钱给了染发男子,1元的对方没要。三位陌生男子抢劫时没有带工具,他当时很怕对方打他。(7)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3日19时许,他骑自行车在奉新县城南网吧旁边的商店买东西准备回家,从身后突然窜出三个男青年,其中一个胖点的抓住他的手,不准他骑自行车走,很凶地对他说:“过来”,一位身材较瘦戴口罩的踢了他车后轮胎,并到车前面堵住他,然后他跟着对方到城南网吧门口。那个“胖子”问他是否有钱,他说没有后,那个胖子要搜他的身,他就主动拿了一张5元出来,然后对方问他是否还有,说是要搜身的,他没有等对方搜身就主动把20元钱给了“胖子”,但“胖子”还是对他搜身了。当时他很害怕,担心不主动拿钱给对方会被打。(8)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3日21时20分许,他骑自行车从学校回家途经回农民街的红绿灯路口时,有一个胖子把他拦下并把他带到马路对面去,对面还有两个人坐在摩托车上。这时胖子对他说“跟我到巷子里去一下”,当时他心里很害怕,就问“你们想干什么,是不是想要钱?”,胖子就问他“你身上有多少钱”,他回答说只有70元钱,并把这70元钱给了胖子,胖子拿了钱后让他离开了。当时他怕对方会打他,所以只有拿钱。(9)被害人丁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他连续两天被抢了,具体的时间他记不清楚了。第一次是早上6时30分许,他骑自行车去学校,途经奉新县中桥下面的时候,他以前的同学涂某某跑过来抓住他把他车子拦下,并叫他至马路对面的草丛中,这时他看到还有另外二个人蹲在边上。涂某某问他要钱并强行搜身搜到10元,他告诉涂某某这钱他有用的,涂某某就叫他借5元,并给了他10元让他就买包15元的烟给他们。第二次是被涂某某抢的第二天下午,他和同学解某乙放学回家,途经奉新县中桥下面时,涂某某带了二个人又把他拦下来,并叫他同学解某乙先走,涂某某从他身上搜到10元钱,之后让他离开。因为涂某某认识他,他怕涂某某三人会打他,而且跑了涂某某也可以来学校找他。(10)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6时50分许,他骑自行车途经奉新中桥去上学被三个社会上的年轻人拦下来,对方向他要钱,然后他就把身上的5元钱给了对方,对方还问他有没有钱,其中一个染头发的男子来拽他衣服,在他衣服里搜到了5元钱后才让他离开的。对方问他要钱时,他不敢拒绝,怕被打。(1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6时40分许,他骑车去上学,途经中桥时,一位黄发男子把他拦下,并告诉他桥下有人叫他,但他没有下去,黄发男子说他不下去就要打他,这时桥下上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问他:“有没有钱”,他回答说没有,因为买了早点,接着他就趁对方不注意骑车跑掉了。三个人中他只认识其中一个叫涂某某。(1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早晨,他骑自行车去上学,途经奉新县中桥下时被坐在路边的三名男子拦下了,其中一人戴了口罩染了黄头发,这名男子拦在他自行车面前,并对他说:“赶快把钱拿出来”,看到这样他就想跑,接着后面一个人用巴掌打了他脑袋,于是他把口袋里的50元给了染发男子。(1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6时30分许,他骑自行车途经凯悦宾馆去上学时,三个陌生的男子将他拦住,要他拿钱,因为当时身上没有钱,所以对方让他走,他赶紧跑掉了。(1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7时许,他、章某某及蔡某某骑自行车上学,途经奉新县中桥下面凯悦宾馆门前水泥路时,被三个陌生男青年拦下来,其中一人戴着口罩,染了发的人在抢蔡某某的钱,一个体型偏胖,个子高的人抢他的钱,另一个体型中等的人在抢章某某的钱,那体型偏胖的人对他凶:“今天你不拿出钱来就打你”,他怕被打,拿了5元给对方。(15)被害人胡某甲、李某乙的陈述证实:他们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7时许,他们两人骑车去上学,在拐弯经过中桥转盘时,他们两人被三名社会上的年轻人拦住了,并且向他们两个要钱,因为他们两个人身上没有钱,对方就叫他们离开了。(16)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的一天7时许,他行至县城南渔家大院饭店门前的水泥路时,被三个陌生男青年拦下,其中一个体型偏胖的人扯住了他,另外两个人围着他,那人偏胖的人很凶地问他要钱,他说没有,那人踢了一脚他的车子让他离开了。(17)被害人易某、朱某、肖某的陈述证实:他们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12时许,他们三人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奉新县潦河大桥南端桥头时,突然有两个陌生的男青年走到他们前面并要他们拿钱出来。其中一位染了棕色头发戴口罩的人手里拿了半块砖头,在手里掂量着吓他们,他们三人当着对方的面翻了口袋只有1元钱,对方嫌少,就叫他们三人离开了。(18)被害人邹某某、闵某某的陈述证实:他们是奉新二中的学生,双胞胎兄弟。2015年1月14日12时10分许,他们兄弟俩骑自行车回家,他们到达中桥下渔家大院饭店门口的水泥路上,他们被三个陌生的男子拦住了,其中一名身材稍微偏胖的男青年坐在边上的草坪里对他们说“今天不拿出20元钱,就不能走”。他们说没钱。那个偏胖的男子欲从摩托车里拿出工具来打他们,但最后并没有拿出工具,接着对他们说:“今天不拿出钱来就把你们拖到厕所里去打。”,旁边有一个戴口罩的人喊“3、2、1”,邹某某被抢了20元,闵某某被强行搜身抢了60元。(19)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17时许,他骑着自行车放学回家,途经城南建隆华府门口时,三个陌生男青年骑摩托车突然拦在他前面。三个人下车后将他围住,其中偏胖的一位问他要钱,他就直接拿了2元钱,胖子接着对他说“就这一点呀”,不让他走,当时他看到他们的表情很凶怕被打,将身上的27元全给了胖子。这三个年轻人抢钱的时候没有拿工具,只是恐吓他。(20)被害人谌乙、张某、廖某乙、赵某某的陈述证实:他们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17时许,他们一同骑自行车回家,张某和赵某某骑车在前,谌乙和廖某乙在后,四人至建隆华府门口时,三个陌生的男青年骑着一辆摩托车拦在他们面前,说不拿钱出来就要打人了,他们怕被打,其中一个胖的威胁说“等下搜到钱,打死你”,谌乙被抢了2元,张某被抢了8元,廖某乙被抢了5元,赵某某身上没有钱。(21)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下午17时30分许,他和他同学罗某某放学骑自行车回家,途经城南金源华府小区北门时,被三位男青年骑着一辆摩托车拦住了他们,后座上跳下一个染发男子堵在他车子前面,跳下一个胖子堵在罗某某前面,他跟着染发男子到书香门第小区的人行道上,他自己翻口袋给这名男子看,这三位男子没有搜到他和罗轩儒的钱就让他们离开了。(22)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17时40分许,他骑自行车从学校经过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回家,被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把他逼到角落,并凶着问他要钱,他回答没有钱后,对方又凶了他几句,这时这名男子看到他有手机,就对他说,不拿钱就别想要手机了,于是他只好从书包里拿了10元钱给这名男子。他不认识这名男子,但他知道这名男子和他们学校的学生涂某某是在一起玩的,因为他被抢当天早上上学时看见涂某某和二名男子在一起,其中一名男子就是下午抢钱的人。(23)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18时许,他骑自行车放学回家,途经奉新县第二人民医院准备回家时,突然三名陌生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拦在他前面,最后下车的那个男子就抓住他的右肩并问他要钱,他说没有钱后,那名胖子就恶狠狠地说:“让我搜一下”,搜了发现他真没有钱让他离开了。(24)被害人熊某、帅某某的陈述证实:他们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21时许,他们骑自行车回家,途经奉新中桥下东边的路上原老柒饭店门口,突然有三名陌生男青年从“老柒饭店”门前的人行道拦在他们前面迫使他们两个人停下来。其中一位用手抓住熊某的自行车的龙头,这个人是三个人中最胖的。还有一位染了头发的男青年在他们后面堵住他们,另外一个身材偏瘦的人就问是否有钱,熊某拿了5元钱给那个胖子,帅某某身上没钱。在回家的路上,他们碰到了巡警,帅某某就报了警。后来警察当场抓获一位黄头发戴口罩的人。(25)被害人汪某某、吴某的陈述证实:他们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14日20时45分许,他们骑自行车回家,途经中桥下老柒饭店门口时,突然从中桥下跑出来三名陌生男青年拦住他们。其中一位个子矮叫他们把身上所有的钱全部拿出来,如果没有拿出来就搜身,搜到有钱的话就要打人。他们怕被打,汪某某拿出了6元,吴某拿出了2元。(26)证人解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解某某的父亲,平时解某某有时在家中住,有时在外面住。2015年1月12日19时许,解某某骑着天蓝色的摩道摩托车带了一位体型偏胖的人回家了,两人在他家里住了一晚,这辆摩道摩托车是解某某2014年4月份买的。(27)证人解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奉新二中的学生。2015年1月的一天下午放学时,他和同学丁某一起骑自行车回家,丁某被一个胖子叫走了,丁某和那个男的说了几句话,那个男的就叫他先走,接着那个男的搂着丁某走到草丛那边去了,他直接回家了。他在他们学校见过这个胖子,名字好像叫涂某某。另外跟这个胖子在一起的还有二个人,其中一个人是黄头发。(28)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受案及立案情况。(29)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解某某及同案人涂某某、徐某对上述地点的指认情况。(30)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解某某、涂某某、徐某三人互相辨认的情况;被害人彭某甲、卢某某、胡某、黄某某、彭某甲、胡乙、陈某、赵某某、丁某、余某、周某某、宋某、熊某乙、胡某乙、胡某丙、李某乙、易某、朱某、肖某、邹某某、闵某某、廖某某、谌乙、廖某乙、赵某某、张某、廖某甲、阮某某、涂某某、熊某、汪某某、吴某辨认解某某、涂某某、徐某的情况;证人解某甲辨认涂某某系解某某带回家中一起住的胖子。证人解某乙辨认解某某、涂某某、徐某三人系向丁某抢钱的人。(3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解某某被抓获归案。(32)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月14日晚21时许,从被告人解某某身上搜出56元并予以扣押。(3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解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4)奉新县公安局宋埠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解某某在所在的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35)奉新县公安局冯川派出所、赤岸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16日,冯川派出所未接到群众报警或110移送关于在冯川镇未来神话网吧抢劫的案件。赤岸派出所未找到网吧被抢及2015年1月12日下午在奉新县城南中桥底下被抢的被害人。(36)同案人涂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9日,他们三个人在休闲网吧上网,到了下午,他看他们身上都没有钱上网,就对着解某某及徐某说他原来在网吧抢过上网学生的钱,提议再去抢点钱用,徐某和解某某就同意了。从网吧抢了钱出来后,解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和徐某到了农民街君安医院附近一店门口停了下来,解某某说到这里买几根铁棍防身用,他们在这里买了三根铁棍,当晚他们三个人在宾馆住宿。次日,他们三人从城南网吧出来后,他骑摩托车带着徐某、解某某经过城南水岸丽都小区北边的沿河南路时,看到一个男学生骑着自行车,徐某和解某某就说问这个小孩子要钱,于是他停车叫住了那个学生并向其要钱,学生说没有,徐某就上前搜了那个学生的钱,解某某站在旁边手里拿着铁棍吓唬那个学生,他不记得当时是否抢到了钱。当他们准备离开时,又有一个学生骑自行车经过,他们采用了同样的方法问这个学生要钱,他记得是搜到了钱的,他把搜来的钱交给了解某某。他和徐某没有拿工具,解某某拿了根红色铁棍。2015年1月13日16时30分,他们骑摩托车到城南中桥下的渔家大院和凯悦宾馆门口抢学生的钱。他们一共抢了7、8个学生的钱,将近100元,所有的钱都交给了解某某。他们抢完钱后,骑着摩托车到了水岸丽都小区东边的砂石路上,他们一共抢了6、7个学生,他记得还有一个学生拿1元钱,解某某没有要。还有一个学生骑着自行车,徐某叫其停下来,那个学生没停,徐某就从地上捡了块砖头吓那个学生,那个学生骑着自行车跑掉了。他们抢完后,又骑着摩托车到了奉新县第二中医院大门口西边停放货车的地方,他们在这里共抢了4、5个学生,有的学生身上没有钱,他们抢了20元左右。接着他们又到奉新县二医院大门口对面的马路上,他记得他抢了一个学生10元钱,其他学生身上都没有钱。他们三个人骑着摩托车到了城南金源华府北边的马路上拦住了两个骑自行车回家的男学生,这次没抢到钱。他们看到奉新县二医院西边有三个放学回家的学生,他们就骑着摩托车去追这三个学生,追到他们后将其拦住,但没有搜到钱。后来,他们骑着摩托车到了碧云花园门口附近拦住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学生,他们把这个学生带到了城南网吧门口,他们从这个学生身上抢到了25元,然后去宾馆开房。当日晚上21时许,他们骑着摩托车出来后,在君安医院对面(原皇冠大酒店)碰到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学生,他叫那个学生过来,那个学生一过来就问他们是不是要钱,他们说是,这个学生就主动从身上拿出了70元给他,他把钱交给了解某某。他们抢来的钱都交给了解某某,由解某某负责摩托车加油、吃饭、上网、住宾馆等开支。2015年1月14日6时30分许,他们三个人把摩托车放在检察院对面,走路到城南中桥下的渔家大院和凯悦宾馆门口,他们先拦住了2、3个学生,从他们身上抢了20元。这时有一个他认识但叫不出名字的人经过,他叫这个学生买了一包15元钱的红双喜香烟给他们,这天早晨他们一共抢了15、16位学生,一共抢了100余元。当日中午11时45分许,他们三个人又骑着摩托车到了城南中桥下渔家大院和凯悦宾馆门口,在渔家大院他们拦住了4个学生,2个身上没钱,还有一对双胞胎,解某某要这对双胞胎拿钱,双胞胎中的一个不愿意拿,徐某就用巴掌对着这个学生的头部打了两下,他说:“要打不要在这里打,去厕所里打”,解某某还在旁边数着3、2、1吓唬这个学生。这对双胞胎吓得先后拿了50元、20元给解某某。他们在凯悦宾馆门口拦住了3个过往的学生,没有抢到钱。然后他们又去了网吧上网。下午16时许,他们骑着摩托车到了城南中桥下,抢了几个学生,具体抢了多少钱他记不起来了,之后的事他记不清了。当日20时30分许,他们骑着摩托车到了城南中桥下,他们拦住了4、5个过往的学生抢钱,他们把钱交给了解某某,多少钱他没看清。后来解某某不知道什么原因要他们打学生,徐某用手机充电器的线打了一个学生,他用脚踢了其中一个学生。后来公安机关的巡逻警车当场将解某某抓住了,他和徐某逃跑了。他们三个人中,他体形最胖,他和徐某身高差不多,解某某身材偏矮并且染了发。(37)同案人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10日13时许,他们三人在休闲网吧上两小时间网后没钱了,涂某某就提议去网吧抢学生的钱。他们从城南网吧出来后,涂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他和解某某来到城南水岸丽都北门的沿河南路马路上,他们看到一个12、13岁的男学生拦住后问其要钱,学生说没有,解某某手里拿着一根铁棍的东西站在前面,他站在后面,涂某某问这个学生要钱,这个学生还是说没有,于是他就上前搜了这个学生的身,搜到了20元。过了一会后,又有一个12、13岁的男青年骑着自行车过来了,他们采用同样的方法问其要钱,这次是涂某某搜了这个学生的身,搜到了5元钱。抢钱用的铁棍是解某某带着他和涂某某在城北菜市场附近的一家五金店买的。2015年1月13日16时30分许,他骑着摩托车带着涂某某和解某某到了城南中桥下渔家大院和凯悦门口抢了7、8个学生的钱,他们都是拦住过往的学生向其要钱,威胁说搜到钱就要打死这些学生,有些吓得直接从身上拿钱,不拿的学生,他们就直接搜身,他们共搜到70、80元钱,多的有30元,少的2元。然后他们就到了水岸丽都东边的砂石路上抢了7个学生,这7个学生身上都没有钱,其中1个学生身上只有1元钱,他们没有要,当时解某某看到一个学生想走,解某某从地上捡了块砖头吓了那个学生。接着他们来到奉新第二人民医院门口停放货车的地方抢了5个学生的钱,只有一位学生有20元,其他都没有钱。然后他们又到二医院门口抢了6、7个过往的学生,当时只有一个学生有10元,其他人身上没有钱。他们又骑摩托车到了金源华府北边的马路上拦住了2个学生,搜了身但没有搜到钱,他们抢来的钱都交给了解某某。吃完晚饭后,他们骑着摩托车到了碧云花园附近看到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学生并将其拦住,涂某某拉这个学生到了城南网吧门口问其要钱,这个学生拿了5元出来,涂某某问其是否还有钱,说完直接从其身上搜出了20元,共抢了这个学生25元。抢完后他们来至狮山大道和奉新大道交界的红绿灯附近拦下一个骑自行车的学生,当时天很暗,路上没有过往的行人,他们把这个学生叫到了暗处,这个学生吓到了所以主动把70元钱给了涂某某,涂某某将抢来的70元给了解某某。2015年1月14日6时许,他们三个人来到中桥下的渔家大院饭店和凯悦宾馆门口拦住上学的学生抢钱,抢了17、18个学生,基本上每个学生身上都有钱,大部分是5元,最少的是2元,最多的一个学生是50元,这个被抢50元的学生开始不想拿钱,解某某用手打了这个学生头部一个巴掌,这个学生就拿钱给了解某某。还有一个涂某某认识的学生买了包15元的红双喜香烟给了他们。当日11时30分许,他们又来到渔家大院门口抢了4个学生,两个学生身上没有钱,另外两个是一对双胞胎,刚开始双胞胎中的一个不愿拿钱,涂某某说要拖到桥下的厕所打一顿,解某某在旁边数3、2、1吓唬他,其中一个从身上拿出了10元钱给涂某某,他们直接上前从这个学生上衣口袋里搜出了50元,另外一个从身上拿出了20元交给了涂某某。他们三个人在凯悦宾馆门口拦住了三个学生,搜了身没有钱。当日16时许,他们骑着摩托车来到城击桥下的渔家大院门口抢了4、5个学生,抢了20、30元钱,两个身上没有钱,然后在城南中桥下附近的沿河南路抢了4、5个学生,搜了身没有钱。接着他们来到水岸丽都东边的泥巴路上,搜了7、8个学生没搜到钱。尔后他们又来到奉新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口,拦了4个学生,有一个学生有8元,一个有5元,一个有2元,还有一个身上没有钱。他们拦住学生,有的拿有的不拿,不拿的他们就会说搜到了钱要打人,有的学生吓得就会拿钱,不拿的他们就直接搜身,抢到的钱都交给了解某某。当日晚上20时30分许,他们来到渔家大院门口(原老柒饭店)拦过往的学生,他们共拦了4个学生,有3个有钱的,分别是6元、5元、2元,还有一个学生没钱。有一个学生开始不愿拿钱想跑,涂某某追上去对着这个学生踢了一脚,这个学生跑掉后,他们正准备抢其他学生时,警车过来了,将解某某当场抓获。(38)被告人解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威胁、强行搜身等暴力方式,实施抢劫作案12次,当场劫得未成年中学生财物共计人民币38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解某某多次抢劫,其中二次因被害人随身未携带钱款而未能得逞,属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犯罪对象均为中学生,可相应增加被告人的刑罚量。根据被告人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30年1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冬云人民陪审员 熊衍铭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