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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秋家、燕阳等人申请执行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家,燕阳,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吴秋家,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燕阳,女,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大街果菜粮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孔凡贵,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赤仲裁字第26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吴秋家、燕阳等人申请执行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学文审 判 员  范廷义代理审判员  郑志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