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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异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君等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吉林玉汤泉渡假村有限公司,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丁立海,孙琳,赵凯英,何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异字第1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君,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玉汤泉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王君,董事长。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立海,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孙琳,女,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赵凯英,女,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何月华,女,1955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异议人王君、吉林玉汤泉渡假村有限公司、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五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王君、吉林玉汤泉渡假村有限公司、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王君、吉林玉汤泉渡假村有限公司、吉���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君、吉林玉汤泉渡假村有限公司、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