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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雷自树与陈文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自树,夏津县新盛店镇雷庄村民委员会,陈文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雷自树,男,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夏津县新盛店镇雷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先铸,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文轩,男,汉族,1946年3月9日出生,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雷自树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夏津县新盛店镇雷庄村民委员会、陈文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文轩应返还雷自树原承包地0.65亩。我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对该地块进行了丈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王华杰审判员 董风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