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