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丽,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117号申请人卢丽,女,27岁,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左玉县右卫镇中元村。被执行人张建军,男,31岁,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城关镇零散户841号。本院在执行卢丽申请执行张建军离婚纠纷一案中的和林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执行标的5000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付登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