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马红萍与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萍,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马红萍。委托代理人张迎军、王建华,南通市港闸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永和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锋。原告马红萍诉被告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红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红萍诉称,自2015年2月起,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10672元,被告出具了欠条,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10672元。被告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马红萍在被告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被告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共拖欠原告10672元工资,并于2015年4月底出具了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马红萍等七人承包组工资共计74702元,于2015年5月底付清。后虽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除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外,还有其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马红萍出具欠条,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马红萍要求被告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给付所欠工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起诉进行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红萍支付所欠工资106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南通壹琉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 判 长 刘卫华审 判 员 徐剑峰人民陪审员 姚 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