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前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八郎镇铁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姜春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八郎镇铁桥村民委员会,姜春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前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反诉被告):前郭县八郎镇铁桥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兆义,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姜春明。委托代理人:郭兴文,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前郭县八郎镇铁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姜春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前郭县八郎镇铁桥村民委员会及被告(反诉原告)姜春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前郭县八郎镇铁桥村民委员会撤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姜春明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前郭县八郎镇铁桥村民委员会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前郭县八郎镇铁桥村民委员会。反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姜春明承担。审 判 长 XX山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人民陪审员 乔祥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金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