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中兴分理处申请执行黔东南州吉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平、肖浩、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36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中兴分理处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吉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建萍。被执行人肖浩。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中兴分理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吉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萍、肖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凯执字第366-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凯里市经济开发区320国道南侧【宗地编号:w-2-4,土地使用权证号:凯开土国用(2012)第084号,土地使用面积:13333.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萍于2015年11月16日自动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申请执行费47290.00元,共计444433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凯里市经济开发区320国道南侧【宗地编号:w-2-4,土地使用权证号:凯开土国用(2012)第084号,土地使用面积:13333.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祖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