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东梅申请执行周未国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梅,周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周东梅,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6日,住绵阳高新区永。被执行人周未国,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7日,住绵阳高新区永。周东梅申请执行周未国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范 晋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