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申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献丽、高明与赵献丽、高明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献丽,高明,王正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申字第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献丽。委托代理人:彭笑颜,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正月。再审申请人赵献丽因与被申请人高明、王正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献丽申请再审称:高明诉称邢义忠阻拦盖房,但邢义忠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既然判决合同无效,并且判决赵献丽返还宅基地款21万元,那么也应当让高明返还赵献丽宅基地及相关证件。本院认为:涉案土地系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赵献丽、高明均非集体组织的成员,故一审判决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赵献丽返还宅基地款,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赵献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裁定如下:驳回赵献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建庄审 判 员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应山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