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与门卫军、孙连君、王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门卫军,孙连君,王远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代表人:张锡春,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灵君,系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门卫军,男,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孙连君,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王远利,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诉被告门卫军、孙连君、王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文魁代理审判员  邵长艳代理审判员  田泽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