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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陈敬奎与大冶市陈贵镇欧家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0069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奎,大冶市陈贵镇欧家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022-1号申请执行人陈敬奎。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欧家港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敬奎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欧家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欧家港村村民委员会在大冶市陈贵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管的资金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冶市陈贵镇欧家港村村民委员会在大冶市陈贵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管的资金1038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