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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9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新华瀚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孟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华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孟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9613号原告北京新华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5号20号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9967358-5。法定代表人孟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密,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微微,女,1990年3月6日出生。被告孟争,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华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华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新华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新华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七十一元,由原告北京新华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新华翰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六千九百四十六元。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