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阿尔戴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阿尔戴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058-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阿尔戴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赖亦凡,该司总经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阿尔戴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佛山市阿尔戴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粤E×××××号及粤E×××××号小型汽车,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作登记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08536.97元,该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退付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0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