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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4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圣达医药有限公司、魏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304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寿光圣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宋德亮,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光华。被执行人牟桂莲。被执行人马国华。被执行人郑丽萍。被执行人潘世奎。被执行人步爱梅。被执行人宋德亮。现羁押于寿光市公安局看守所。被执行人袁荫美。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国华、郑丽萍、潘世奎、步爱梅、宋德亮、袁荫美、魏光华、牟桂莲、寿光圣达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3)寿商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国华、郑丽萍、潘世奎、步爱梅、宋德亮、袁荫美、魏光华、牟桂莲、寿光圣达医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15386.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